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目標。